為拓寬學術視野,豐富法學知識,3月18日上午,法學院在二樓多媒體教室成功舉辦了“訴訟時效制度中的實體與程序”專題講座。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到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霍海紅教授擔任主講,法學院民事法課程組組長何燕副教授任主持,王洪平教授、張洪波副教授任評議人,40余名來自山東省鑫士銘律師事務所的實務律師和二百余名學生一起聆聽了此次法學盛宴。
講座伊始,霍海紅教授首先從在自己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出發,指出在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問題時僅從實體或者僅從程序出發都是不全面的,而且會產生很多誤解,所以必須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分析。接著,霍教授從訴訟時效效力問題、撤訴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問題和執行時效問題三方面為大家詳細闡述。在訴訟時效效力問題方面,霍教授分別列舉了法國的訴權消滅說、德國的抗辯權發生主義和日本的權利消滅主義進行說明,得出了當前我國過度強調抗辯權發生說的私人自治邏輯、以至于造成了對法國訴權消滅說誤解的結論。其次,在撤訴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問題上,他提出絕對時效中斷、有條件時效中斷和時效不中斷三種觀點,目前我國立法在這方面并沒有規定,而在有關司法解釋的批復中以及實務界的使用中都能看出偏重的是有條件時效中斷的觀點。隨后,在訴訟的執行時效方面,霍教授認為執行時效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但在歷史上它曾長期存在。他同時指出,執行時效從2007年開始在性質上逐漸向訴訟時效轉變。
最后,王洪平老師與張洪波老師分別作精彩點評,并對霍教授的學術造詣給予高度評價。對于現場同學與實務律師提出的問題,霍教授皆熱情而細致地予以解答。通過本場講座,同學們在獲得豐富專業知識的同時感受到了法學名家的風采。